| 国家名称 |
工厂委员会的法律职责 |
董事会中工人代表的参加情况 |
| 奥地利 |
监督法律与集体决议的执行,把争议交付仲裁 |
1/3的代表由工厂委员会选举产生 |
| 比利时 |
有权过问企业情况,就许多问题进行磋商,对诸如工时、工作评价等问题进行共同决策 |
无 |
| 丹 麦 |
就日常劳资关系问题进行协商,对一些问题与资方进行共同决策 |
两名董事由工人选举产生,一般一名管理人员,一名生产工人 |
| 联邦德国 |
对集体协议和立法进行监督,处理申诉问题,把争议交付仲裁,受理公司财政状况表决报告书 |
董事会中工人代表占50%,但在出现僵局时,资方有决定权 |
| 意大利 |
正式工厂委员会已投票赞成成立工人委员会 |
无 |
| 瑞 典 |
仅有协商的权利,无权处理一般集体谈判,对合同的解释发生不同意见时,工会的观点有效 |
6-8人的董事会中,有2名工人代表 |
| 法 国 |
有过问公司的财政状况,可以对职业卫生、安全、福利问题与资方进行共同决策权 |
1978年曾提议让工人代表参加董事会,但没有最后通过。 |
| 荷 兰 |
有权过问公司情况,可以与资方就紧急的工时、职业卫生、安全问题进行共同决策 |
对现任董事会成员选举出的董事会成员可以否决。 |
| 挪 威 |
对公司的一般性问题可以进行咨询和协商 |
1/3的董事会成员由工人选举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