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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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又称卖春,是指妇女以盈利为目的或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自愿出卖肉体,与男子发生性交的性为。
有的妇女出卖肉体是为了赚钱,这是多数的,但也有其他复杂的动机。据刘达临教授等组织的中国性文明调查中,对385名卖淫妇女卖淫动机的统计分析,其中为了追求金钱的193人,占50.1%;追求快乐的46人,占11.9%;好奇的44人,占11.4%;报复男性的63人,占16.4%,其他的15人,占3.9%;未回答和不详的24人,占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把卖淫、嫖娼、拉皮条、容留卖淫嫖娼四种行为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各种处罚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屡教不改的卖淫者,应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予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对于被诱骗卖淫而愿意悔改的妇女,则应从各方面加强教育挽救工作,可从轻或免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