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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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有36种:
  分为: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SARS
  丙类传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这即是法定传染病分类。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如,将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由丙类传染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
  此外,2003年5月将SARS这一在我国发现的新传染病确定为法定传染病,并归入乙类传染病。
  对于这些传染病,卫生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于1991年12月6日由卫生部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