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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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有36种:
分为: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SARS。
丙类传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这即是法定传染病分类。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如,将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由丙类传染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
此外,2003年5月将SARS这一在我国发现的新传染病确定为法定传染病,并归入乙类传染病。
对于这些传染病,卫生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于1991年12月6日由卫生部发布施行。